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期刊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5-06-18 17:00:00 2

第一条  编辑出版水产科技期刊是中国水产学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发挥期刊在助力创建世界一流学会、推动我国渔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进程中的关键作用,促进学术成果转化与科技知识普及,强化期刊全流程质量管控,构建规范化、专业化期刊管理体系,更好地服务支撑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及科研团队的创新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国水产学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中国水产学会第一主办期刊:《水产学报》《海洋渔业》《科学养鱼》和《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中文名:《渔业学报(英文)》,以下简称“学会期刊”。

第三条   学会期刊在办刊宗旨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   学会期刊实行“四级管理”,即各期刊有明确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挂靠单位和出版单位。

第五条   学会期刊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负责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有权对期刊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六条 中国水产学会作为学会期刊的第一主办单位,对学会期刊的出版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确保学会期刊所发表的科研成果符合科学性、严谨性和伦理要求,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专业规范。同时,负责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资源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年检、年审等工作,在项目申请中给予配合和支持,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七条  挂靠单位负责学会期刊的日常管理,保障学会期刊的正常运营,配备足够的人员编制及岗位,给予与单位内同级别人员相同的岗位待遇,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制定财务、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管理措施,确保学会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  出版单位(编辑部、杂志社)须设专职编辑人员,主要负责学会期刊的稿件征集、审稿、编辑、校对以及发行、推广、订阅服务等工作,对投稿作品进行版权审查,确保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拟发表的文章进行学术审查和政治审查,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原创性、合规性。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学会期刊挂靠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九条   凡申请改变办刊宗旨、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以及增刊(每年只能增刊一期)、分刊或合刊的,需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科技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需经中国科协审核批准。

第十条 学会期刊的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编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时,需由出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期刊的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研究,经中国水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事项需报中国科协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的,由中国水产学会按照相关要求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学会期刊的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主编进行变更时,由出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期刊的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学会期刊的编辑委员会委员进行变更时,由出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期刊的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学会期刊出版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编辑部主任、杂志社社长)进行变更时,需在学会期刊挂靠单位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报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会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逐步实现自动化业务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编辑管理数据库,实现来稿登记、审稿、作者、编目等自动化检索,以加强选题计划的制定和编辑质量评估等期刊内部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以学会期刊名义主办或承办活动时,学会期刊出版单位需在活动举办3个月前报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活动方案报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以学会期刊名义参与主办或协办活动,学会期刊出版单位需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将活动方案报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学会期刊出版单位需按期向主办单位交送样刊;年终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其中包括出刊期数、发稿情况、退稿情况、压稿情况、财务情况、学术活动情况,以及各项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学会期刊遇到重大问题(如严重违规、停刊、变更等)时,中国水产学会负责与其他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向中国科协提交相关申请报告。期刊挂靠单位应承担处理期刊停办后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会期刊出版单位每年应向主办单位交纳一定的出版管理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